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一鸣,男,199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永联村新联6组50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士光(系原告王一鸣之父),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明云,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亲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一鸣与被申请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6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6,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6,58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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