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盛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文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世园桥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新城创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枫,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辉,男。
上诉人上海盛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世园桥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新城创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3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3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盛颙实业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56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朱 敏
审判员:徐 庆
书记员:周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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