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录,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抒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文治,女,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文治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熊文治诉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鉴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且双方系针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明霞
书记员:龙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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