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理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永明,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轶帆,男。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永明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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