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相隆防火建材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袁雪芬,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至卓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隆防火建材厂诉被告上海至卓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相隆防火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财产保全费1,427元,均由原告上海相隆防火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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