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盼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英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虎,男,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宁,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盼金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华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盼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盼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盼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上海盼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笔迹鉴定费1,700元,由被告王华虎负担。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黄 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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