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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质感生活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质感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炼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质感生活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服务费69,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新媒体行业知名企业。2018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新媒体合作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微博、微信发布服务,服务费金额69,600元,被告应先行支付55,680元,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根据被告要求将相应内容投放至名为“读书有范”的微信公众号媒体端,投放后被告将剩余费用支付给原告。因被告要求投放日期非常紧迫,来不及签订合同,被告要求先投放再走合同流程。原告考虑到未来的合作机会,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尚未签订合同也未收到首付款的情况下,按照被告邮件及微信中的要求将相应内容于该日期投放至媒体端,原告已完全履行双方微信和合同中沟通的所有事宜,被告应立即支付全部服务费,但被告以未实现其预期广告效果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和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拒收律师函,拒绝和解商谈。原告认为,一则广告可以带来多少收益是无法预知的,原告作为广告投放的中介方,按照被告指令投放广告,已经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深圳市质感生活商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委托原告帮忙选择对口的公众号投放拟定文案,在该公众号上推荐被告的品牌及购买链接,但双方未约定费用的具体金额,原告向被告的报价是69,600元。但2018年8月28日在该选定的公众号投放广告后,购买量并无明显上升,被告将之与去年在类似体量的公众号投放广告的情况及之后的转化率情况对比,对原告推荐的该公众号流量等数据有合理的怀疑,被告向原告提出后,原告至今未有任何解释,故被告有充分理由怀疑原告推荐的该公众号存在数据作假。被告认为,原告是专业的广告投放中介公司,被告并非专业公司也没有途径去核实公众号的情况,原告未尽审慎态度向被告推荐公众号,之后未尽辅助沟通义务,故原告无权主张相关的款项。另外,双方从未就服务费的金额及支付时间达成一致,被告认为至少应该在原告全面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进行协商,由于原告至今未回复被告提出的质疑,故被告有理由不予支付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原、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在“读书有范”公众号提供广告投放服务,投放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服务费金额为69,6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8月28日,该公众号投放了被告的品牌广告。被告认为该广告投放后,购买量并无明显上升,而广告未产生应有的效果是由于原告推荐的公众号数据存在作假,原告亦未进行辅助沟通改进,故被告拒绝支付服务费。
  以上事实,由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截屏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在微信、邮件沟通中,对于被告委托原告在指定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广告投放达成合意,原告的服务费报价为69,600元,被告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故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2018年8月28日,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在指定公众号进行了广告投放,原告已经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及时付款。对于被告拒绝付款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称该公众号的数据存在作假,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次,投放广告的公众号系被告自行选定,即便该公众号系原告推荐,原告是否在明知数据作假的情况下仍然向被告推荐,被告对此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对于公众号的选定不存在过错。再次,广告的投放与其产生的效果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存在不确定性,且双方未约定原告有义务对广告投放的转化率进行保证,并以此作为付款条件,故被告以投放公告后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为由拒绝付款,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69,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质感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69,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深圳市质感生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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