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秀清,女,194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徐玮康,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如物业)与被告徐秀清、徐玮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真如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秀清、徐玮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真如物业诉请:要求被告徐秀清、徐玮康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71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7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4年9月1日起为上海市嘉定区金耀路333弄中房公寓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被告徐秀清、徐玮康系上海市嘉定区金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业主,自2009年4月1日起欠缴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缴无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
被告徐秀清、徐玮康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秀清、徐玮康系原告真如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上海市嘉定区金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5.29平方米。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2014年9月、2016年10月、2017年5月、2018年4月、2019年10月与上海市嘉定区中房公寓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按季度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应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履行交付义务;逾期交纳物业费的,原告有权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因被告一直未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市嘉定区中房公寓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法对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服务和管理,被告理应依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违约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徐秀清、徐玮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秀清、徐玮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713.20元;
二、被告徐秀清、徐玮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7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徐秀清、徐玮康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维平
书记员:顾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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