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余舒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拯,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于清,男,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徐小妹,女,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如物业)与被告高于清、徐小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真如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拯及被告高于清、徐小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真如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8年3月物业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原告所管理的上海市嘉定区金园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业主,依据合同约定,高层按每月每平方米0.55元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拖欠2013年1月至2018年3月物业服务费2,74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迄今未付。
被告高于清、徐小妹辩称,确实未支付该段时间的物业费,原因是自2012年5月起,物业公司每晚六点将小区内五、六十个生活垃圾桶集中堆放在离被告家楼房直线距离15米处的桥上,待次日清晨由环卫所的车辆来进行清理,清理时噪音大,气味重,影响被告的生活。现要求将该垃圾堆放点迁移后,愿意支付物业费。
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真如物业认为被告反映的生活垃圾堆放点情况属实,但认为该堆放点对被告生活没有影响,坚持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于清、徐小妹系原告所管理的上海市嘉定区金园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9.17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按每月每平方米0.55元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一直未支付2013年1月至2018年3月物业服务费2,740元,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开发商及业委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提供的照片证明其房屋附近存在生活垃圾堆放点,但不能足以证明对其生活产生了影响,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8年3月物业服务费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和迁移,物业公司应会同居委会、业委会等部门并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合理设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于清、徐小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8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74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高于清、徐小妹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滨凤
书记员:朱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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