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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洪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耿自兵。
  原告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东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下同)21,9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向被告提供吸塑制品,共计金额21,900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未果,故诉讼来院。
  被告上海东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日,原、被告以微信照片方式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透明PET糕点盒共30,000只,单价0.73元/只,合计金额21,900元,货到一个月付清货款。同月13日及16日,原告将上述糕点盒送至被告处,并开具价税合计21,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然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货款,致涉讼。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送货义务,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东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货款2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被告上海东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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