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洪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吉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真新吸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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