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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崇明县新民进艺五金纸盒厂、刘建锋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真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锋,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新民进艺五金纸盒厂,住所地上海崇明区新河镇进化村。
  法定代表人:朱卫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沈祖民,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诉人上海真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峰、被上诉人崇明县新民进艺五金纸盒厂、原审被告沈祖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真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真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水 波

审判员:章晓琳

书记员: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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