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斌,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2018年9月10日,原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5.84元,减半收取计322.92元,由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永生
书记员: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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