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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斌,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2018年9月10日,原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5.84元,减半收取计322.92元,由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永生

书记员: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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