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剑,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锐,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谢坤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谢坤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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