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汤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兰,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岩,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被告:北京桃园眷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俞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华刚,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桃园眷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北京桃园眷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孙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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