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睦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一幢二层217部位。
法定代表人:计靓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田,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晗蓓,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筱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军。
原告上海睦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筱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睦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睦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睦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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