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项海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以升,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建,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发公司)与被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杰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院受理的(2016)沪0115民初81838号原告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华豪公司)与被告保罗杰邦公司、第三人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雅斯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保罗杰邦公司就本案三个商标的使用已获清远华豪公司许可,但双方对保罗杰邦公司是否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从而构成违约产生争议。本院于2017年12月就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保罗杰邦公司获得的授权仅限于实体奥特莱斯系统固定网点之内。但造成保罗杰邦公司超范围销售的主要原因系原告过错所致。故本院一审驳回了清远华豪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保罗杰邦公司之间的合同的诉请。清远华豪公司与保罗杰邦公司均对该案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在相关商场内销售带有涉案三个商标的服装,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使用权。但被告在(2016)沪0115民初81838号案中主张其经授权获得了涉案商标的使用权,且其有权在奥特莱斯系统外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服装,其使用范围包含上述商场。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有权在上述商场内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商品,而该争议内容亦作为主要事实在(2016)沪0115民初81838号一案中予以认定,因此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但该案二审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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