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睿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莲,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溪,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嘉俊。
原告上海睿格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睿格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