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睿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伟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棣,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睿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睿湘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应支付原告上海睿湘实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5日至实际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三、原告上海睿湘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吴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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