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睿福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家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世杰,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威莎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
原告上海睿福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威莎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厦门威莎卫浴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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