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睿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卿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飞,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美珊,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菲,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睿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期间,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起反诉。现上海睿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及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均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上海睿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睿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计),由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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