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中睿昭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XXX号XXX室-1315。
法定代表人:朱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江,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杜秀琦。
被申请人: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鹏。
被申请人:周毅,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秀琦。
被申请人: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黄渝翔。
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中睿昭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毅、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943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毅、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58,291.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中睿昭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毅、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2,958,291.6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洪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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