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杜秀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华,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
原告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银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受让取得了他人对被告的债权,现债权已经到期,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偿债,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实际经营地是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XXX号XXX层,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且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的案件,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系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且诉讼标的额超过了1亿元,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沁鸥
书记员:张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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