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钰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丽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钰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矜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矜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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