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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与褚晨琦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刘保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晨琦,女,199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褚晨琦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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