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刘保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晨琦,女,199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褚晨琦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