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芳,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也辉,男。
被告:朱琴美,女。
被告:陆亮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陆也辉、朱琴美、陆亮亮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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