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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曹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婕,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曹霖,董事长。
  被申请人:曹霖,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申请人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曹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曹霖名下1,757,035.08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保险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曹霖名下的银行存款1,757,035.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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