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斌,男,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浜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民,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浩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斌与被告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4946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曹斌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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