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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斯季岚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竹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群,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季岚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仲华。
  原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季岚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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