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石洞口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伟,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冰,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任天冶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巍巍。
原告上海石洞口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任天冶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石洞口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任天冶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53,9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任天冶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3,9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