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翊樑,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萍,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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