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矽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亚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智灵,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超亮
书记员:刘雪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