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砚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水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马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春连。
申请人上海砚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富马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7,60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砚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富马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6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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