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砚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水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孔春连。
原告上海砚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石水燕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砚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15万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到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在2016年-2017年之间发生多笔业务往来,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开具金额为15万元的支票一张。原告持票至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告知支票有密码被退,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诉讼中,原告撤回了诉请2。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有:
1、支票1张,证明被告开票;
2、福生渝套装门付款节点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业务关系。
庭审中,因原告申请,本院至工商银行上海市市北工业新区支行调查系争支票的退票情况,银行表示该票因余额不足退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6月30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出具了一张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支票,金额为15万元,收款人为原告,用途为材料费,付款行为工行上海市市北工业新区支行。该日被告账户上仅有余额1.62元。2018年7月2日,原告持票至银行要求付款,因没有密码以及余额不足被退票,但银行未出具退票证明。
本院认为,票据是要式证券,文义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被告签发的支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真实,应为有效票据。原告作为收款人,是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原告虽未提供退票证明,但经法院调查发现确实存在原告要求付款被退票的情况,故原告有权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范围不仅包括票据款本金还包括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砚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5万元,以及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王 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