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硅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堃,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昂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硅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昂成新能源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硅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力
书记员:沙黎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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