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硕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莲,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强,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上海硕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屈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洪林
书记员:陈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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