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硕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史沙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永。
被申请人:吴国永,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人上海硕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永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国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永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国永价值人民币43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国永银行存款434,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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