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硕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洪更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青,上海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琰,上海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朱汉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石军,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硕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硕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硕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硕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硕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陈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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