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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与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豪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其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许水林,总经理。
  被告:嘉兴豪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许水林,总经理。
  被告:许水林,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生,住浙江省嘉兴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其华。
  原告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豪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许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5,422.22元(以下币种同),此款定于2019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45,422.22元,于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5万元;
  二、被告嘉兴豪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许水林对被告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三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三被告须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48,877元;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845元,合计人民币6,98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三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9年3月2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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