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碧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思,总经理。
原告:潘思,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主要负责人:万忠民,总经理。
被告: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铭,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碧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潘思与被告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天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碧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9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9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建丽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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