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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佰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瑞(KennethLimKianSwe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滢,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佰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铉,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惠南,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佰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沈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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