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碧恒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国玉,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胡晓萍,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友宝,上海嘉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碧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国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碧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原告上海碧恒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并入他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碧恒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碧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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