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碧晶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喻武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刚,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王勇,职务不详。
被告:王好,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吉雪岩,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上海碧晶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晶公司)与被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旗丰种子公司)、王好、吉雪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旗丰种子公司、王好、吉雪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碧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旗丰种子公司、王好、吉雪岩支付碧晶公司拖欠货款742,076.01元;2、请求判令旗丰种子公司、王好、吉雪岩以742,076.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碧晶公司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碧晶公司与旗丰种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上海碧晶肥料科技有限公司2016-2017年度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BJ-XS-2016),合同约定在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旗丰种子公司作为碧晶公司的区域代理商在内蒙古通辽市销售碧晶公司的产品并约定于2017年5月15日前结清货款。旗丰种子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共向碧晶公司订购“利祥”品牌化肥857.44吨,2016年库存“利祥”品牌化肥30.68吨,2016年库存“恩久”品牌化肥13.56吨。到2018年4月14日双方最后一期结算日为止,旗丰种子公司拖欠碧晶公司货款1,392,076.01元。当日,碧晶公司与旗丰种子公司、王好、吉雪岩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旗丰种子公司应当于2018年5月16日前清偿碧晶公司的全部拖欠货款1,392,076.01元,如有违约,应以未付部分为本金,按月息千分之十五为违约利息计算违约金,王好及吉雪岩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款协议签订后,旗丰种子公司仅偿还了65万元货款,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故碧晶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旗丰种子公司、王好、吉雪岩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20日,碧晶公司与旗丰种子公司签订了《上海碧晶化肥科技有限公司2016-2017年度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BJ-XS-2016),合同主要约定自合同签约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旗丰种子公司作为碧晶公司的区域代理商在内蒙古通辽市销售碧晶公司的产品。合同签订后碧晶公司向旗丰种子公司供应了一定量的肥料产品。
碧晶公司持有一份旗丰种子公司、王好和吉雪岩于2017年7月16日盖章及签字确认的欠条,该欠条记载:“单位名称:甘旗卡镇旗丰种子有限公司 截止2017年6月1日,你单位向上海碧晶肥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利祥稳定性复合肥料857.44吨,2016年库存利祥稳定性复合肥料30.68吨,2016年库存恩久稳定性复合肥料13.56吨,共计欠公司货款2,263,385.6元,已归还货款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销售返利34297.60元,今欠人民币1,929,088元(大写:壹佰玖拾贰万玖仟零捌拾捌元),该笔款项从2017年6月1日起按一分计息(月利率1%),约定于8月1日之前给公司还款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约定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全部偿还。另附如果超出还款期限,仍未结清部分欠款金额,按每月利率一分五(月利率1.5%)继续执行计息,直至货款全部结清为止。特此为据!”
2018年4月14日碧晶公司(甲方)与旗丰种子公司(乙方)、王好(丙方)、吉雪岩(丁方)签还款协议,协议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16年10月20日签署《2016-2017年度销售合同》,乙方向甲方采购稳定性复合肥料,并在约定区域内销售。丙方与丁方为乙方股东。截止2017年6月1日,乙方共向甲方采购“利祥”稳定性复合肥料888.12吨(包括2016年库存的“利祥”稳定性复合肥料)与2016年库存“恩久”品牌稳定性复合肥料13.56吨。各方确认,乙方至今仍拖欠甲方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贰仟零柒拾陆元零壹分】(1,392,076.01元)。现经各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还款乙方承诺于2018年5月16日前向甲方偿还所有欠款共计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贰仟零柒拾陆元零壹分】(1,392,076.01元);二、违约金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偿还欠款,应按未偿还部分金额每月千分之十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全部偿还为止;三、担保担保人丙、丁同意以个人全部财产为乙方完整履行本还款协议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3年。担保范围包括本还款协议主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等。
审理中,碧晶公司陈述旗丰种子公司已偿还650,000元。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上海碧晶肥料科技有限公司2016-2017年度销售合同》、发货申请单、入库确认单、欠条、还款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碧晶公司与旗丰种子公司、王好、吉雪岩签订的各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碧晶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旗丰种子公司理应支付货款,后原、被告方就旗丰种子公司未支付货款进行了最终的结算,各方签订《还款协议》。现旗丰种子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全额支付拖欠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碧晶公司陈述旗丰种子公司已偿还650,000元,尚欠货款742,076.01元,在尚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予以确认;碧晶公司提出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故对于碧晶公司要求旗丰种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王好、吉雪岩的清偿责任,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王好、吉雪岩以个人全部财产为旗丰种子公司完整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故本院确认王好、吉雪岩需对旗丰种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旗丰种子公司、王好、吉雪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碧晶肥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42,076.01元;
二、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742,076.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上海碧晶肥料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三、王好、吉雪岩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2,984元,由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王好、吉雪岩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王好、吉雪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灵琍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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