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碧海金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泽璐,男,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碧海金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泽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碧海金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碧海金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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