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碧海金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泽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碧海金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泽璐,男,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碧海金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泽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碧海金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碧海金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