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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磊磊莘潮家具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鑫海马家居有限公司、叶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磊磊莘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桂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丽,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新荣,1959年5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昆山市鑫海马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上海磊磊莘潮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新荣、昆山市鑫海马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叶新荣、昆山市鑫海马家居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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