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磊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留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超,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亦芙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磊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亦芙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磊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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