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磐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晓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日,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董伟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磐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安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磐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磐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32元,减半收取计5,766元,由原告上海磐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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