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磐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亮,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域皮尔博格有色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HorstBinnig。
原告上海磐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域皮尔博格有色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上海磐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磐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顾晨毅
书记员:纪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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