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磨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鑫,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任仲伦。
原告上海磨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磨谷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磨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谢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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