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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祁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祁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徐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琦旻,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倪兵。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15,340.12元;后被申请人履行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1126号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340.12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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